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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纪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5刑初3201号
案件名称邹某、纪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邹某;纪某某;梁某1;梁某2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刑初320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男,1989年7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暂住广东省惠州市。

辩护人鲍大伟,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6年5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暂住广东省惠州市。

辩护人王方,上海惠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1,男,1994年5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暂住广东省惠州市。

辩护人谭海燕,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2,男,1990年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自治区,暂住广东省惠州市。

辩护人钱志良,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纪某某、梁某1、梁某2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冯 祥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小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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