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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尊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伏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214执保247号
案件名称安徽尊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伏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伏尔康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4执保247号申请人:无锡伏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HACKFORTHSEBASTIANCARSTE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雯,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妍,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安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人无锡伏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伏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伏尔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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