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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荣森、徐成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381刑初86号
案件名称夏荣森、徐成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荣森;徐成忠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381刑初8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荣森,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钰,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成忠,男,199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震,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1〕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荣森、徐成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荣森及其辩护人王钰、被告人徐成忠及其辩护人梁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夏荣森、徐成忠在明知徐沛高等人(另案处理)非法制造假冒“舍得”牌酒盒包装的情况下,仍按照其指示为假冒“舍得”牌酒盒包装排版生产日期。

2020年9月23日,公安机关在苍南县××乡××路××楼××幢××房××楼查获假冒的“舍得”牌酒盒成品及酒盒底、塑料酒垫、酒瓶盖、酒盒顶、纸质酒盒底等半成品共计20余万件和丝印机一台。

同日,被告人夏荣森、徐成忠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3470723号“舍得”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酒(饮料)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

经比对,涉案假冒“舍得”牌酒盒包装上标注的“舍得”商标标识与上述“舍得”注册商标基本相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荣森、徐成忠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夏荣森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成忠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荣森、徐成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未授权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书、鉴定报告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证人周某、徐某1、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夏荣森、徐成忠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假冒“舍得”牌酒盒成品及半成品若干、丝印机一台、手机两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涉案“舍得”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注册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夏荣森、徐成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夏荣森、徐成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夏荣森、徐成忠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均可宣告缓刑。

辩护人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荣森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徐成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三、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假冒“舍得”牌酒盒成品及半成品共计20余万件、作案工具丝印机一台、黑色华为手机一部、黑色Honor8X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其中丝印机和手机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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