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冀0607刑初5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海超,男,1977年2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农民。
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现住本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海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前后,被告人李海超在未经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北宋营村腾奥纸制品厂内组织工人擅自生产假冒“心相印”牌纸制品。
2018年10月24日,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将其查获并当场扣押假冒“心相印”牌卷纸1400件。
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扣的假冒“心相印”牌纸制品对应的正品在保定市市区范围内的市场供货价格为177900元。
2020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将扣押的假冒“心相印”牌纸制品销毁。
2019年1月10日,李海超到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海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丁某、刘某、张某、巴某、谭某的证言,扣押清单,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心相印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授权委托书,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销毁说明、保定市富民纸业有限公司证明,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超为谋私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李海超适宜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公诉机关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海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