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3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汨罗市新市镇兴旺南杂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汨罗市新市镇新市街社区老街三居委汽车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4PBC0H9H。
经营者:**军。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汨罗市新市镇兴旺南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