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执5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382887412。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彬,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福娟,女,汉族,1987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上列当事人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4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杨福娟未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2235元及利息等。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杨福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督促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并依法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
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小额银行存款,本院及时采取了冻结措施,并划扣了1238.76元(包括执行费50元);
未发现其有不动产、债权、股票、车辆等财产信息。
三、2020年3月13日,本院前往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查询杨福娟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四、2020年3月20日,本院前往夏邑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2020年3月17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夏邑县××××村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询问其村党支部书记郭义杰,杨福娟及其丈夫均已外出打工,对其债权债务、财产信息情况等均不清楚。
六、2020年3月23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福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2020年3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福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福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4执5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