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510号原告:尤广国,男,1975年1月7日出,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郾城区李集镇艺航电脑维修部。
经营者:李艺航。
被告:李艺航,男,199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原告尤广国诉被告郾城区李集镇艺航电脑维修部、李艺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尤广国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尤广国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广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尤广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