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809号 原告:东阳市蔻蔻针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北鹿西街672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丁荔荔。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威,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米扬服装厂,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何宅村下江益19幢2单元。
经营者:**,女,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东阳市蔻蔻针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米扬服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东阳市蔻蔻针织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