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1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峄城区合诚百货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办事处坛山路。
经营者:孟超,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峄城区合诚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以已与对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