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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乐百家福食品店、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民终160号
案件名称天津市西青区乐百家福食品店、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乐百家福食品店;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民终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西青区乐百家福食品店,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高庄子村鑫通道6号二层2号。

经营者:魏连丽,女,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乐百家福食品店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乐百家福食品店以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市西青区乐百家福食品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西青区乐百家福食品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天津市西青区乐百家福食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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