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801号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慈东滨海区。
法定代表人:阮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柳市鑫航电器开关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仙垟村。
负责人:刘丽美,该厂经营者。
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柳市鑫航电器开关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