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13民初5037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系公司员工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街XX段XX城XX号楼XX层XX。
法定代表人:张金钟,现职务不详。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