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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沙河口区新福民日用品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民终960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沙河口区新福民日用品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沙河口区新福民日用品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9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河口区新福民日用品食品超市,经营场所大连市沙河口区珍珠巷****公建。

经营者:邹杨,男,1975年3月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沙河口区新福民日用品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3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3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75元(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88元,由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元(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81.5元,由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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