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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柏利有限公司、泉州于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执1675号
案件名称博柏利有限公司、泉州于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博柏利有限公司;泉州于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景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675号 申请执行人: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SW1P2AW,赫斯法瑞路,赫斯法瑞商业大厦(HorseferryHouse,HorseferryRoad,LondonSW1P2AW,England)。

法定代表人:StuareJohnLockyear,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腾飞,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于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黄景煌,经理。

被执行人:黄景煌,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申请执行人博柏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于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景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2019)鲁02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万元,执行费1700元。

本院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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