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渝0153刑初2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里慧,女,1992年6月6日出生,居住地重庆市荣昌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0年9月14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郗钱苹,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建羽,女,1992年6月6日出生,居住地重庆市荣昌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0年9月14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荣检刑诉[2021]Z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里慧、李建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通知值班律师李晓慧为被告人张里慧、李建羽提供法律帮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吕玉彬、被告人张里慧及辩护人郗钱苹、被告人李建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里慧、李建羽以牟利为目的,明知微信昵称为“四×”的供货商销售的耐克、阿迪达斯、万斯、新百伦、彪马、匡威、卡西欧等商标的鞋子、手表,未经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范斯公司、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彪马欧洲公司、全星有限合伙公司、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授权,仍多次以低价向其进购上述品牌共计29865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所购商品均在两人合伙经营的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迎宾大道1号附11号1-1的“MUA.”店对外进行销售,鞋子的销售金额共计61768元。
二被告人通过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分别获利12000余元。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张里慧在所经营的“MUA.”店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了在售的标有耐克、阿迪达斯、新百伦、彪马、匡威、万斯、卡西欧等知名品牌商标的鞋子37双、手表2块。
同日,被告人李建羽在家中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并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2000元。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标注为耐克、阿迪达斯、万斯、新百伦、彪马、匡威、卡西欧等商标的鞋子、手表均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范斯公司、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彪马欧洲公司、全星有限合伙公司、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的产品。
另查明,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在张里慧、李建羽处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手表及其他涉案物品。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里慧、李建羽分别向本院预缴罚金二万五千元。
受本院委托,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出具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认为,被告人张里慧、李建羽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里慧、李建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检材提取笔录、指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MUA2020鞋子销售统计表、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证明、退赃收据、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陈某1、陈某2、王某、晏某、何某、黄某、彭某、徐某、甘某的证言、被告人张里慧、李建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里慧、李建羽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
张里慧、李建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
张里慧、李建羽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综合张里慧、李建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里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建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对被告人张里慧、李建羽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退出),对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手表及涉案手机等物品予以没收(扣押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荣昌区公安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