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9号原告:张碎媚,女,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吕坚烈,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张碎媚与被告吕坚烈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张碎媚于同年3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碎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碎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碎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