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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林仁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5民初3111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林仁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林仁夫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3111号原告:宁波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仁夫,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仁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2020年1月22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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