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3111号原告:宁波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仁夫,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仁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2020年1月22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