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69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讯迪通讯器材商行,经营场所沈阳市大东区小北关街41号东北通讯市场北A区二层8号。
经营者纪忠志。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讯迪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