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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大竹县竹阳镇大智电子商务经营部、何帮军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7执37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大竹县竹阳镇大智电子商务经营部、何帮军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大竹县竹阳镇大智电子商务经营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17执37号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竹县竹阳镇大智电子商务经营部,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洞天小区2-3号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4MA666KGA4G。

经营者:何帮军。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大竹县竹阳镇大智电子商务经营部、何帮军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8)川17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现已生效。

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为利于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7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指定由大竹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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