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77号原告:邓玉祥,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思锦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湖路华美居A区602K。
法定代表人:黄凤英。
被告:深圳市海宇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二路北二巷5号七星创意工厂创业楼1楼413A。
法定代表人:陈森淼。
被告:中山市古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高沙大道善和巷1号首层第二卡。
法定代表人:陈宏峰。
原告邓玉祥与被告深圳市思锦灯饰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宇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古亮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201830113678.X)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邓玉祥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玉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玉祥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