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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冀州市兴华大街标致裤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1知民初1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冀州市兴华大街标致裤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冀州市兴华大街标致裤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1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州市兴华大街标致裤城。

住所地:冀州市兴华大街,注册号:131181600068704。

法定代表人:姚红霞。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因与被告冀州市兴华大街标致裤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2023725号“双弧线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承担销毁费用;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诉讼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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