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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寿光市坤隆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曹新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65号
案件名称山东寿光市坤隆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曹新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寿光市坤隆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曹新忠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寿光市坤隆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科技工业园元丰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吴法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光全,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新忠,男,195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霖,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玙,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寿光市坤隆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新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9)鲁02知民初2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坤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

2.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以下简称236号批复)第七条不能取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专利纠纷司法解释)第五条确定的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一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

本案为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结合该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被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故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曹新忠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上述规定,在侵权案件中,当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时,原告可以选择在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

本案中,曹新忠起诉要求坤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系基于其主张坤隆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涉案发明专利,并提交了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2xx号民事判决等初步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曹新忠根据坤隆公司的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确定本案管辖法院并无不当。

根据236号批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山东省潍坊市辖区内有关专利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因236号批复系对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作出的具体规定,其内容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无冲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36号批复裁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坤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原晓爽 审判员 傅 蕾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彭佳妤                                                     书记员谢思琳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65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朱 理 审判员:原晓爽、傅 蕾 法官助理:彭佳妤 书记员:谢思琳 裁判日期 2020年3月11日 涉案专利 “金属表面抗磨镀层电镀工艺”发明专利(ZL20081024xxxx.4) 关键词 管辖;

发明;

驳回上诉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寿光市坤隆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新忠。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山东寿光市坤隆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管辖权的确定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系对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作出的具体规定,其内容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无冲突。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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