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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长春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4845号
案件名称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长春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长春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8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光谷大街3488号。

负责人:关春艳,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长春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远盛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秦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葛淝路1号。

法定代表人:戴茂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振全,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欢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北车公司)、长春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能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凯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北车公司和新能源公司与安凯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北车公司、新能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北车公司、新能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长春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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