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215号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姜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佑平,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NW-09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妍瑜,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毅,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歌尔公司)诉被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敏芯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歌尔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敏芯公司、百度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歌尔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万零八百元,减半收取一万零四百元,由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