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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扬德与广州市行一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森松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摩天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630号
案件名称陈扬德与广州市行一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森松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摩天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扬德;广州市行一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森松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摩天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630号原告:陈扬德,男,汉族,1983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行一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展望数码广场第二层第228号铺。

法定代表人:孙某1。

被告:深圳市森松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田社区*洋路99-5号2层。

法定代表人:魏某1。

被告:深圳摩天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蚝二西海岸花园综合楼13层1308-1309。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陈扬德诉被告广州市行一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森松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摩天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鼠标滚轮(樱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陈扬德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陈扬德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扬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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