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630号原告:陈扬德,男,汉族,1983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行一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展望数码广场第二层第228号铺。
法定代表人:孙某1。
被告:深圳市森松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田社区*洋路99-5号2层。
法定代表人:魏某1。
被告:深圳摩天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蚝二西海岸花园综合楼13层1308-1309。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陈扬德诉被告广州市行一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森松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摩天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鼠标滚轮(樱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陈扬德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陈扬德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扬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