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489号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66号正盛商务大厦B座613室。
法定代表人:杨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昆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金龙花园怡安阁604。
法定代表人:傅龙海。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泉州昆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商梦莹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