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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奥源生态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朴门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224号
案件名称百奥源生态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朴门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百奥源生态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朴门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欧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通辽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2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奥源生态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6号26层2605室。

法定代表人:欧阳博(BURRHO’CONNO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朴门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杭桂路1112号8层J471室。

法定代表人:吴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欧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戊楼5251室。

法定代表人:吕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辽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滨河大街村和新居会馆。

法定代表人:王海新。

上诉人百奥源生态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奥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朴门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朴门公司)、上海欧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保公司)、通辽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13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奥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

2.判令朴门公司、欧保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058001××××.0号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3.判令朴门公司、欧保公司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生产制造工具;

4.判令朴门公司、欧保公司赔偿百奥源公司经济损失130万元;5.判令朴门公司、欧保公司支付百奥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付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9070.96元;

6.判令通辽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ZL20058001××××.0号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事实和理由:(一)涉案专利“可调节地浮动的增强型浮岛”(专利号:ZL20058001××××.0)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发明点在于:1.以无纺网状材料作为浮岛基体;

2.将浮球制造在无纺网状材料中。

而无效申请人提供的对比文件并没有公开以上两个技术特征。

百奥源公司对无效决定不服,已在积极准备文件提起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二)无效申请人在原审中也提交了无效申请中的对比文件,并经当庭质证、比对,原审法院对于对比文件是否公开涉案专利发明点可以进行判定。

(三)百奥源公司于2010年与涉案发明专利权人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中国境内独占实施许可涉案专利技术,至今已在中国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9年多时间,为此向专利权人支付了巨额许可使用费。

请求法院充分了解涉案专利技术、对比文件公开内容后,依法作出裁判。

朴门公司辩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的第42025号决定宣告全部无效,原审法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百奥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请求驳回百奥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欧保公司、通辽公司未作答辩。

百奥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朴门公司、欧保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朴门公司、欧保公司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生产制造工具;

3.朴门公司、欧保公司赔偿百奥源公司经济损失130万元;

4.朴门公司、欧保公司支付百奥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9070.96元;

5.通辽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

事实和理由:方太海德有限公司享有名称为“可调节地浮动的增强型浮岛”(专利号为ZL20058001××××.0)的发明专利权,百奥源公司经授权取得在中国独占实施上述专利的权利。

百奥源公司发现朴门公司、欧保公司生产并销售给通辽公司的浮田型漂浮湿地(品牌ZIPBIO)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侵犯了涉案专利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2019年10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第420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可调节地浮动的增强型浮岛”发明专利专利权(ZL20058001××××.0)全部无效。

鉴于百奥源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上述发明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审查宣告全部无效,可依法驳回百奥源公司基于本发明专利的起诉。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百奥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百奥源公司主张的专利权为ZL20058001××××.0号“可调节地浮动的增强型浮岛”发明专利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第42025号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审法院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驳回百奥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有证据证明宣告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效力问题是案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需要解决的先决问题,百奥源公司对第42025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如第42025号决定确被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撤销的,百奥源公司可就案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在本案中对专利权效力不予审查。

综上,百奥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红雨 审判员  孔立明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茜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224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沈红雨 审判员:孔立明、崔宁 裁判日期 2020年3月23日 涉案专利 “可调节地浮动的增强型浮岛”的发明专利(ZL20058001××××.0)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侵权;

无效宣告;

驳回起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奥源生态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朴门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欧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通辽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原告百奥源生态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裁判观点 1.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2.有证据证明宣告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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