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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特荟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悠瞳科技有限公司、宋万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26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特荟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悠瞳科技有限公司、宋万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特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悠瞳科技有限公司;宋万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265号原告:深圳市特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瑞记路****60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K。

法定代表人:詹周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友莲,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悠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龙岗大道**科伦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D。

法定代表人:宋万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蓉,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万源,男,汉族,1986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蓉,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特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悠瞳科技有限公司、宋万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特荟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特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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