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265号原告:深圳市特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瑞记路****60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K。
法定代表人:詹周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友莲,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悠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龙岗大道**科伦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D。
法定代表人:宋万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蓉,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万源,男,汉族,1986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蓉,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特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悠瞳科技有限公司、宋万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特荟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特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