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8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园,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雄诚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H。
法定代表人:周志雄。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雄诚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