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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驰骋汽车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终3146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驰骋汽车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驰骋汽车配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3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兵,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大朗驰骋汽车配件店,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朱伟杰,男,汉族,1985年8月24日生,住广东省增城市。

上诉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大朗驰骋汽车配件店(以下简称驰骋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律点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驰骋配件店赔偿律点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2.由驰骋配件店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如下: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驰骋配件店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律点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驰骋配件店:1.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630019862.9号专利产品的行为。

2.赔偿律点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含维权成本),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另查明,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的(2019)粤民终1844号民事裁定书记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第420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故根据本院另案查明的事实,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第420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律点公司据以起诉的ZL201630019862.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律点公司已经丧失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

故一审判决应予撤销,律点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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