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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诺高座椅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凯斯利家具有限公司、顺德区龙江镇宾轩五金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2035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南海诺高座椅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凯斯利家具有限公司、顺德区龙江镇宾轩五金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诺高座椅有限公司;佛山市凯斯利家具有限公司;顺德区龙江镇宾轩五金家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03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诺高座椅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秋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仲国,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凯斯利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顺德区龙江镇宾轩五金家具经营部。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

经营者:张某1,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诺高座椅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凯斯利家具有限公司、顺德区龙江镇宾轩五金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南海诺高座椅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日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诺高座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诺高座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诺高座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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