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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俊龙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2刑更1045号
案件名称景俊龙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景俊龙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2刑更1045号罪犯景俊龙,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澄城县,中专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7)粤0307刑初49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景俊龙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6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景俊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景俊龙在服刑考核期间(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12月15日),能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分2037分(共获得3次表扬),2019年3月12日获得表扬,2019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9年11月22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237分。

该罪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被扣71分,2018年11月3日因欠产被扣17分,2018年12月6日因欠产被扣27分,2019年1月7日因欠产被扣27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景俊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景俊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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