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2956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系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施茵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红星村樟树屋邹淑春私房一楼门面。
法定代表人:庄岳青。
被告:湖南万佳惠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新星分店,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井奎路井塘村1-9栋101-105号门面。
负责人:李建龙。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与被告长沙施茵曼服饰有限公司、湖南万佳惠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新星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