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11民初284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秀珠,女,汉族,1984年9月3日生,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秀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30元,减半收取计441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71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