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2024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
委托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尝在一起时尚餐厅,住所地: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康大道109、111号。
经营者陈园,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雄信烟酒商行,住所地: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康大道129号。
经营者余光雄。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尝在一起时尚餐厅、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雄信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浏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尝在一起时尚餐厅、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雄信烟酒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