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103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98020021D。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山县张良镇亚洲餐饮店,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张良镇南北街南段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3MA443KA88Y。
经营者:王虽朝。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山县张良镇亚洲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