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安沂路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5446977J。
法定代表人化绍新。
被执行人张洪柱,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申请执行人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洪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8民初5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张洪柱支付案款1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1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1月20日委托肃宁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张洪柱进行调查。
2.于2020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洪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于2019年3月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洪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洪柱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张洪柱暂无银行大额存款。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洪柱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洪柱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洪柱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
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到2020年4月17日,被执行人张洪柱尚应支付案款1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13元,执行费125元。
综上,被执行人张洪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3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