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3262号 原告:张海宝,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世伟,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萍仙,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张海宝诉被告包萍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海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