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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宝与包萍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民初3262号
案件名称张海宝与包萍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海宝;包萍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3262号 原告:张海宝,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世伟,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萍仙,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张海宝诉被告包萍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海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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