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6民初11号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雄州大道南段389号旭海时代广场A-4-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冰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曹王镇蔺辛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田兆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峥峥,博兴捷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冰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