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1377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行快,男,汉族,1982年4月30日出生,住安徽镇蚌埠市五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行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且原告未向法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