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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丽思控股公司与深圳市东洋国际服装批发广场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东洋小珠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3民初33738号
案件名称特丽思控股公司与深圳市东洋国际服装批发广场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东洋小珠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丽思控股公司;深圳市东洋国际服装批发广场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东洋小珠皮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33738号原告:特丽思控股公司(TriasHoldingAG),住所地瑞士楚格州楚格巴拉许塔瑟88号(ZUG,Baarerstrasse88,6300Zug)。

法定代表人:PaoloFontanelli。

法定代表人:SebastianKlever。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410064150。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生,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东洋国际服装批发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南方证券大厦A、B、C栋1-4层及B座27层B1。

法定代表人:吴玮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菲,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1141305。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东洋小珠皮具店,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建设路2016号南方证券大厦C栋3023层2号-3C9。

经营者:赵少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道,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35076。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原告同时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请,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丽思控股公司(TriasHoldingAG)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特丽思控股公司(TriasHoldingAG)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30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4275元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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