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221号 原告:金民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胶南市玉凤建筑机械配件处,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经营者:谭玉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民海诉被告胶南市玉凤建筑机械配件处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