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527号原告:陈志明,男,汉族,1979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赖道坤,男,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仁寿县时尚代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兴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赖道坤。
被告:深圳市卡斯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508。
法定代表人:赖道坤。
原告陈志明与被告赖道坤、仁寿县时尚代码家具有限公司司、深圳市卡斯兰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3008××××.6、名称:茶几(SV-1451))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
据此,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志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