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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芝罘区松梅密封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02民初821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芝罘区松梅密封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芝罘区松梅密封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82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芝罘区松梅密封胶店,经营场所嘉禾黄务装饰材料市场B-15-5。

经营者:崔红梅。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芝罘区松梅密封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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