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769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梁区聚星百货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龙社区铜龙一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4MA5YJ6916M。
经营者:吴啟坤,女,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铜梁区聚星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