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辖终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智开,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现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阿里巴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372号1号高层底商住宅楼A1908室。
法定代表人:潘建良。
上诉人邱智开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阿里巴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0民初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邱智开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涉案合同签订地在上海市,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商标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乌鲁木齐阿里巴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请邱智开履行商标转让义务,但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邱智开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上海市长宁区。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长宁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邱智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