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648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友仁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天龙食品综合市场405号。
经营者:李晓丽。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友仁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