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946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贺宪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成,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邦智能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马相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洁,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磊,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邦智能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