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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与深邦智能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民初946号之一
案件名称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与深邦智能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深邦智能科技(青岛)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946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贺宪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成,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邦智能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马相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洁,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磊,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邦智能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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