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2425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苏月飞,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月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