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108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社会团体: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陈艳芳,女,1986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艳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被告陈艳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并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庄莉琳 审判员 李玉坤 审判员 石忠良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 书记员 周丽禹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